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久忠申请执行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久忠,马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杨久忠,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马三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18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三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三人的银行存款23842.00元(本金22800.00元、诉讼费800.00元、执行费24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冻结、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棋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