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徐忠兰与李华锋、张滢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忠兰,李华锋,张滢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徐忠兰,女,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山东仁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华锋,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张滢麒,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徐忠兰与被执行人李华锋、张滢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77128元及逾期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377128元及逾期利息,由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