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毛贵军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贵军,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1993年5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9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贵军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5)龙泉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毛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毛贵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贵军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贵军撤回上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刑初字第6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陈 娜代理审判员 韩莉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