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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陪与王金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陪,王金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63号原告:赵陪。被告:王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陪与被告王金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陪负担。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