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赵陪与王金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陪,王金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363号原告:赵陪。被告:王金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陪与被告王金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陪负担。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