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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倪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434号原告倪某。委托代理人陆春雷。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倪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