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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16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韩玉增、何文菲,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现羁押在大名县万堤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静霞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