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5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尚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5民初216号原告尚某。委托代理人韩玉增、何文菲,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现羁押在大名县万堤看守所。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尚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静霞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尚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审判员 杨静霞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国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