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冯洋诉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洋,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1408号原告冯洋,重庆市人,住重庆市渝中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委托代理人杨守琴,重庆市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市,与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8XXXX。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洋与被告贵州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冯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冯洋承担。审判员 杨德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