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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陈祥贵,陈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贵,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4刑初5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祥贵,男,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因犯盗窃罪,于2O14年8月8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O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O15年11月21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甲,男,四川省达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开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术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祥贵因缺钱花销,邀约被告人陈某甲到XX县公交车上扒窃,并商定由陈祥贵负责物色对象并实施扒窃,陈某甲负责遮挡其他乘客视线。2O15年9月下旬至11月下旬,二被告人在开县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99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9月26日1O时许,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到开县1路公交车上,由陈某甲负责遮挡其他乘客视线,陈祥贵将祝某某挎包内装有人民币8OO0元的钱包扒走。同时,陈某甲将蒋某某一部OPP0牌R8107型手机扒走,后陈祥贵在四川省达州市汽车站以2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予他人。事后,被告人陈祥贵分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1200元。经开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该手机价值2307元。(2)2015年11月14日1O时许,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到开县一辆3路公交车上,由陈某甲负责遮挡其他乘客视线,陈祥贵将陈某甲挎包内装有人民币1800元及身份证等物的钱包扒走。事后,被告人陈祥贵分给被告人陈某甲人民币7O0元。(3)2015年11月21日9时许,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到开县一辆1路公交车上,由陈某甲负责遮挡其他乘客视线,陈祥贵将谢某某挎包内装有人民币292元及身份证等物的钱包扒走。同日,民警在开县汉丰街道开州大道“地一国际”公交车站将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抓获,并将扣押的财物返还给谢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领条等书证;谢某某被扒物品照片等物证;辨认、指认笔录;被害人祝某某、蒋某某、陈某乙、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书、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3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祥贵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祥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2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责令被告人陈祥贵、陈某甲退赔被害人祝某某、蒋某某、陈某乙尚未追回的损失。(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术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