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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继东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继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继东,男,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本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继东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通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彭继东在工行武胜支行231655410110018XXXX账户上的存款2759.72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