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林海棠与广州思购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1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棠,广州思购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193号原告:林海棠,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麦建晃,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娥,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思购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杨玉莲,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棠诉被告广州思购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海棠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海棠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羽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