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韶峰与被上诉人刘薇娜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民终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某甲。委托代理人路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上诉人路某甲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初字第0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路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某乙、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12月28日举行民间婚礼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9月底,原、被告双方分居。婚前原告陪嫁雪佛兰轿车一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子、毛毯及一万元支票(上述财产中雪佛兰轿车及联想笔记本电脑现在被告处)。婚后双方无债权。原审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经人介绍相识几个月后便举行婚礼,相处时间较短,导致双方婚前缺乏相应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差。共同生活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彼此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致使矛盾升级。至今,双方感情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现原告提出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陪嫁财产实质上应属于女方个人���前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可确定原告陪嫁有雪佛兰轿车一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毛毯、被子及一万元支票。因庭审中双方对毛毯、被子及支票的下落所述不一,又均未能提供证据,本院无法确认其下落,故不予处理。雪佛兰轿车(牌照号为晋AX**)、联想笔记本电脑属原告个人财产,应判归原告所有,被告要求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彩礼应否返还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是返还彩礼的标准之一。本案中,村委系基层组织,其与辖区内的居民联系较为紧密,往往对村民的家庭生活情况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其出具的证据可以反映出被告生活困难这一状况,结合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由原告酌情返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关于债务问题,因被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关于被告庭审中所主张的磕头钱、见面礼、压岁钱,因该笔款项涉及金额较小,且从被告主张取得该款的时间至今已经过一段时间,庭审中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下落,故本院无法进行确认,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主张戒指系其为原告购买,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认为,戒指从其物品性质而言具有一定专属性,且该戒指是婚前由被告为原告出资购买,应属于赠与,故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被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路某甲离婚。二、���照号为晋AX**雪佛兰轿车一辆、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归原告刘某某所有。三、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路某甲彩礼款3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被告路某甲各负担100元。宣判后,路某甲不服上诉称:原审对彩礼款返还的认定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退还全部彩礼款88000元,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被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上���人刘某某起诉请求离婚,原审予以支持,上诉人路某甲未就此提起上诉,经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审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予以维持。关于彩礼款,双方对彩礼款给付数额无异议,原审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上诉人生活困难的事实,判决被上诉人酌情返还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路某甲上诉所提因其生活困难故彩礼款应全部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路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张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