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民申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任树伟与陈红梅离婚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树伟,陈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民申2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树伟,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委托代理人:任金友,系任树伟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陈玉芝,系任树伟的母亲。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红梅,女,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再审申请人任树伟因与被申请人陈红梅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终字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任树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已经认定“陈红梅认可婚后偿还了车款”,仍认为任树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判决已经查明陈红梅从任树伟家中得到现金10万元,还有貂皮大衣1.8万元和“三金”,陈红梅原审中并未全部否认,却判决不予返还,完全错误,应当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审判决违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陈红梅返还现金10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是关于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承认的规定,任树伟据此主张陈红梅承认因结婚而从任树伟处得到现金、貂皮大衣、“三金”的事实,任树伟可以免除举证责任。对此,本院经查阅一、二审卷宗,陈红梅在本案离婚诉讼中承认得到貂皮大衣、“三金”,承认婚后偿还了车贷6万元,但未承认该6万元是任树伟给钱还的,亦未承认得到包括上述6万元在内的现金10万元。任树伟诉讼请求陈红梅返还现金10万元,缺乏证据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任树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树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钟华审 判 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佳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