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凯与姜海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姜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40号原告李凯,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姜海,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诉被告姜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长  赵文奇审 判 员  乔东亮人民陪审员  张志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