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技峰与西安妙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技峰,西安妙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5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技峰,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科峰,男,197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妙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炜,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技峰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妙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给付10213元,负担案件执行费5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西安妙客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给付张技峰全部案件款10213元及执行费53元,申请执行人张技峰已认可,故该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潼民初字第024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