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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民终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与何伦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何伦容,蒲彪,罗宗琼,李治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5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充市人民北路***号*楼。负责人刘元模,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伦容,男,生于1939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蒲彪,男,生于1975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宗琼,女,生于1961年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武,男,生于1958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通知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书培审 判 员  何华轩代理审判员  谢 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