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3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学东、黄昆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16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汉族,文盲,无职业,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自报),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谭朝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黄某在本市盘龙区翡翠湾旁盘龙江桥边,趁被害人朱某某不备之机,扒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00元,后被民警现场抓获,缴获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和陈述材料,辨认笔录和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某、黄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二人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剩余人民币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