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3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张朝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金龙,张朝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923财保6号申请人张金龙,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张成国,云南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张朝仲,祥云县人。申请人张金龙与被申请人张朝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张金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朝仲所有的云L53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3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6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各一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朝仲所有的云L53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3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5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云L567**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各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琼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雪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