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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海龙与孟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海龙,孟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8民初607号原告武海龙,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被告孟培,女,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海龙与被告孟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海龙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 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