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执字第136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杨李锋,XX华,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1364-1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李锋。被执行人XX华。被执行人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李锋、XX华、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三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栖霞农商银行山城支行的股权800万股。二、冻结被执行人栖霞市瑞鑫商贸有限公司在栖霞农商银行山城支行的股份分红2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审判员 顾进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