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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明光与金青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光,金青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136号原告陈明光,女,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县。被告金青地,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金辉木材经营部经营者,住浙江省临海市。委托代理人张铧,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松溪,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光与被告金青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明光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陈明光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孙怀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