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翔与倪化旺、黄圣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倪化旺,黄圣茜,张利君,冯仁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049号原告高翔。被告倪化旺。被告黄圣茜。被告张利君。被告冯仁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黄河路。负责人王卓,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冯仁杰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冯仁杰所有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文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