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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满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福 园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满 平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82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宏彪,公司职工。被告:满平,男,蒙古族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满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金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