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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民终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2016)晋04民终213号贾某某诉贾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贾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2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又名贾某甲,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西街新村**排*号,农民。委托代理人赵云志、常慧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又名贾素芳,女,1969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东华苑小区*号楼*单元***室,经商。委托代理人王艳红,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丙,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鞋帽厂院内,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丁,又名贾素芬,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桂花岗2街*号楼***房,广州市白云区广东白云学院教师。委托代理人申建玲,山西宏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戊,又名贾淑贞,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潞城市潞华办事处东贾村***号,农民。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乙、贾某丙、贾某丁和贾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潞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志和常慧兵、被上诉人贾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艳红、被上诉人贾某丙、被上诉人贾某丁的托代理人申建玲、被上诉人贾某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妥。原审对上诉人贾某某是否放弃其父贾敏遗产继承权的认定证据不足;双方争议的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老西街贾敏的房屋价值的认定缺乏依据,直接采取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予以分割是否妥当,应结合本案实际公平公正解决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2015)潞民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秦 坤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