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吴满女与卢丽君、李仙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满,卢丽君,李仙姣,卢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00958号原告:吴满女。委托代理人:楼航良。被告:卢丽君。被告:李仙姣。被告:卢光新。原告吴满女为与被告卢丽君、李仙姣、卢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卢丽君、李仙姣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为5000元);二、判令被告卢光新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共同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满女的委托代理人楼航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丽君、李仙姣、卢光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仙姣、卢光新于1986年4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4月8日,被告卢丽君、李仙姣向原告吴满女借款3万元。2015年4月9日,被告卢丽君、李仙姣补写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吴满女借款叁万元整(30000¥),做为周转之用,利息为2分利一个月”,但被告将落款时间写为“2015年4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三被告仍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丽君、李仙姣、卢光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吴满女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8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卢丽君、李仙姣、卢光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楼 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俞望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