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24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兴业与郑国来、李景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兴业,郑国来,李景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76号申请人王兴业,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天岗镇。委托代理人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国来,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李景美,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王兴业以被申请人郑国来、李景美欠其货款85500元逾期未还,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景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王兴业已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景美所有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二、查封申请人王兴业所有的并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长安牌悦翔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