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淮北米雪商贸有限公司、吴晓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淮北米雪商贸有限公司,吴晓娜,朱玉芹,马继承,张学芳,吕淑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涛。被告:淮北米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娜。被告:吴晓娜。被告:朱玉芹。被告:马继承。被告:张学芳。被告:吕淑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与被告淮北米雪商贸有限公司、吴晓娜、朱玉芹、马继承、张学芳、吕淑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张学芳、吕淑芳用以抵押担保的房屋系张学芳与案外人苏元云等多户联建。现案外人苏元云已诉至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濉溪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登记在张学芳、吕淑芳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证,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在审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