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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后法执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哈斯尔敦申请金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斯额尔敦,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742号申请人哈斯额尔敦,男,49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金海,男,38岁,蒙,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哈斯尔敦申请金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5年9月28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了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