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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3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3民初764号原告: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井魏,江苏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志,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等额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3万6千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冠石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滁州市宏源喷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12万元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洪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