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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2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卢海峰与白俊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海峰,白俊林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右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民初188号原告卢海峰,现住科右前旗。被告白俊林,现住科右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海峰诉被告白俊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海峰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海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卢海峰共同负担68.5元。审判员  项思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芝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