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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磊诉李佳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李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00518号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1年7月31日生,乌海市慧海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被执行人李佳朋,女,汉族,1983年3月17日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磊与被执行人李佳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申请人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子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