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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杨震庭诉珠拉夫、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震庭,珠拉夫,萨日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77号原告杨震庭,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乌审旗交警队职工,住乌审旗。被告珠拉夫,男,1982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自由职业,住乌审旗。被告萨日娜,女,蒙古族,乌审旗工商局职工,住乌审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震庭诉被告珠拉夫、萨日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震庭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萨日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震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震庭撤回对被告萨日娜的起诉。审判员 谷 正 权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六日书记员 朝贺乐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