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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5027号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圣哲。委托代理人徐美芳,女。被告徐勇,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恩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娴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