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执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748号申请执行人巩义市盛世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巩义市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五千三百零二元六角六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振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