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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788号原告舒某某,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8日,重庆市开县人。委托代理人王伟(特别授权),重庆市开县郭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4日,重庆市开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高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化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