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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39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0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王国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荣娟。申请执行人上海第一食品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人民币546,598.57元,执行费人民币7,866.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本市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因涉刑案被公安机关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行人名下无车辆、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畅购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故本案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顾剑东审判员吴刚审判员吴昊罡二O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姜文栋审判长  顾剑东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