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军锁赁诉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锁,李国金,杨江渝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5283号原告刘军锁,男,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住阿克苏市。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市栏杆路。法定代表人王天录,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国金,男,汉族,1970年7月2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杨江渝,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锁诉阿克苏金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李国金、杨江渝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军锁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刘军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已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刘军锁负担。审 判 长 陈 彬助理审判员 步 锰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向秀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