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4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邓强与西安市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强,西安市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948号原告:邓强。委托代理人:张正伟,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小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正街304号西北水电招待所506室。法定代表人:王滨,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强诉被告西安市清风车影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强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王瑞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