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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与黎莉、沈国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黎莉,沈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地址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黎莉,女,1986年11月28日,住九江县沙河街镇被执行人沈国兵,男,1979年11月3日,住九江县马回岭镇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申请黎莉、沈国兵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黎莉、沈国兵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里湖支行案款19580.39元,承担执行费193.71元。现因被执行人黎莉;沈国兵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佳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琚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