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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罪犯罗家忠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144号罪犯罗家忠,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25日作出(2001)德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家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同案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1日以(2001)川刑终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改造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5日以(2004)川刑执字第244号刑事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6年10月17日以(2006)川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以(2008)德刑执字第1069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1月27日以(2010)德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于2011年8月19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756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1月1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29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6月10日以(2014)德刑执字第4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罗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家忠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家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家忠减去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16年7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为民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