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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某甲、郑某乙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3刑初4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甲,男,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6118,汉族,初中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乙,男,于广东省汕头市,身份证号码×××6155,汉族,高中文化,做工,住汕头市潮阳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6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先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甲在金浦街道三堡桥仔头空地处利用“鱼虾蟹”为赌具进行聚众赌博,并以每晚200元雇用被告人郑某乙到该赌摊帮忙。被告人郑某��、郑某乙轮流在现场负责摇骰子、“赔食”。赌摊聚赌时间从每晚9时开始至凌晨1时许结束,每盘赌注几十元至几百元,每晚参赌人员四、五名至十多名,至被查获期间,共约70人参与赌博。2015年11月16日晚11时40分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参赌人员郑某丙等人,扣押赌具及赌资15050元。检察机关对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郑某丙、郑某丁、郑某戊、郑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相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的行为均构成赌博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对被指控的事实均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初,被告人郑某甲在潮阳区金浦街道三堡桥仔头空地处利用“鱼虾蟹”为赌具聚众赌博,并以每晚200元雇用被告人郑某乙到该赌摊帮忙。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轮流在现场负责摇骰子、“赔食”,每晚参赌人员从四、五人至十多人不等,至被查获期间,共约70人参与赌博。2015年11月16日晚11时40分许,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参赌人员郑某丙等人,扣押赌具及赌资15050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11月14日晚和11月15日晚到金浦××三堡桥仔头一空地临设观看赌博,14日晚参赌人员有8、9人,15日晚参赌人员有十几人。2015年11月16日晚,他到该赌摊参赌过程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晚参赌人员��十几人,其中有两名男子在场赔食和摇骰子。该赌摊是利用“鱼虾蟹”为赌具进行赌博。赌摊开设约十天。并对相片进行辨认,指认郑某甲、郑某乙就是在场赔食和摇骰子的人;郑某丁、郑某戊就是在场的参赌人员。2、证人郑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11月15日晚和11月16日晚到金浦××××市场一临设参赌的过程,两个晚上的参赌人员有20多人。并对相片进行辨认,指认郑某甲、郑某乙就是在场赔食和摇骰子的人;郑某戊、郑某丙就是在场的参赌人员。3、证人郑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11月16日晚到金浦××三堡桥仔头参赌的过程,当晚的参赌人员有10多人。并对相片进行辨认,指认郑某乙、郑某甲就是在场赔食和摇骰子的人;郑某丙、郑某丁就是在场的参赌人员。4、证人郑某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6日晚,他到金浦××××市场附近一临设的“鱼虾蟹”赌摊观看赌博,后公安机关到场查处,当晚参赌人员有十人左右,现场有一本地男子在摇骰子和赔食,他的弟弟郑某甲也在场帮忙摇骰子及赔食。并对相片进行辨认,指认郑某甲、郑某乙就是在场赔食和摇骰子的人。5、被告人郑某甲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他于2015年11月初开始与金浦梅东人“臭嘴”合伙在金浦三堡市场桥仔头一空地开设一“鱼虾蟹”赌摊供人赌博,并以每晚300元雇用郑某乙在赌摊帮忙看场等,参赌人员多时10来人,少时4、5人,每次下注10元至几百元不等。至2015年11月16日该赌摊被公安机关查获。开设赌摊共十多天,参赌人员约100人。并对郑某乙及参赌人员郑某戊、郑某丁、郑某丙的相片辨认无误。6、被告人郑某乙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1月初,他被“瘸手”叫去在其位于金浦××三堡市场桥仔头的“鱼虾蟹”赌摊帮忙,该赌摊是“瘸手”开设的,主要是“瘸手”负责摇骰子,有时他帮忙摇骰子。平时参赌人员多时有十几人,少时有4、5人,至今有六、七十人参赌,每晚“瘸手有拿二、三百元给他。并对“瘸手”(郑某甲)及参赌人员郑某戊、郑某丁、郑某丙的相片辨认无误。7、“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6日23时40分左右,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根据线索在汕头市××区××街道三堡桥仔头空地现场查获一利用“鱼虾蟹”为赌具进行赌博的赌摊,现场抓获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郑某己等六人,扣押赌具“鱼虾蟹”骰子三粒、碗碟一副、赌资15050元。因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郑某己等人涉嫌赌博,该大队民警依法将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郑某己等6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8、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郑某甲等人的赌具“鱼虾蟹”骰子三粒、碗碟一副、赌资15050元。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郑某丙、郑某戊、郑某丁因赌博行为均被处以拘留三日。10、刑事相片,证明赌博现场及被查获的赌具、赌资的情况。11、“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郑某甲于1987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人郑某乙于1985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核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聚众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郑某乙系从犯,且二被告人均能积极预交罚金,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乙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随案移送的赌资150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汉隆审 判 员  钟泽珍人民陪审员  郑剑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溦汾附:相关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