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12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舒城县凯名金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舒城县凯名金龙包装有限公司,邰克存,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1247-2号申请执行人:舒城宏峰纸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李红翠,总经理。被执行人:舒城县凯名金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邰克存,总经理。被执行人:邰克存,男,汉族,1971年2月出生,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梅,女,汉族,1972年6月出生,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邰克存所有的皖N×××××号翼搏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罗远俊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仲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