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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等与崔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崔某,侯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3-2号原告:李某。原告:张某。被告:崔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崔某、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李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25元,由原告李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