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3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李某等与崔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崔某,侯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383-2号原告:李某。原告:张某。被告:崔某。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张某与被告崔某、侯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李某、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025元,由原告李某、张某负担。审判员 吴同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