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冬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549811-1,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琴,女,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黄冬梅,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黄冬梅偿还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85898.38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冬梅名下的一辆浙H×××××马自达牌汽车,现该车辆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冬梅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冬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