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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丰收、俞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丰收,俞泽华,莫凯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陈丰收。被执行人俞泽华。被执行人莫凯愿。本院在执行陈丰收与俞泽华、莫凯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莫凯愿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俞泽华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虽查封了其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3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和解协议剩余未执结标的为203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陈丰收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36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