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县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彪与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567号申请执行人黄彪。被执行人解大勇。申请执行人黄彪与被执行人解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长县民督字第18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解大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支付黄彪借款本金8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1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4日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没有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据此,2016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黄彪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长县执字第156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强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文罗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 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