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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翠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123号原告: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毕,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323000005656。法定代表人:周家付,执行董事。被告:周翠娟,女,约28岁,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翠娟的诉讼。本院认为: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撤销对蚌埠市锦园大酒店有限公司、周翠娟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固镇县心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