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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赵政德与张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政德,张智,赵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赵政德。被执行人张智。被执行人赵迎春。申请执行人赵政德与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60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政德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偿还借款29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智、赵迎春银行账户2929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