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遂宁市人力资源贺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成斌。被执行人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国开区。法定代表人王海。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遂宁市琪源服装有限公司民工工资一案,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遂人社监处决字第(2015)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经本院(2015)船山非执审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确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定代表人王海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遂人社监处决字第1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凰审 判 员 苟 琼代理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