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7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孙鹏与张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张海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初90号原告孙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家华、莫昌龙,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兴发,松滋市王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张海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张涛审判员 陈荣审判员 郭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