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许在会与淄博北方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在会,淄博北方瓷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295号原告:许在会。被告:淄博北方瓷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西。法定代表人:高名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在会与被告淄博北方瓷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在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谭爱努二0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高玲燕 更多数据: